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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產: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1/19

2.公司名稱: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電子報及聯合新聞網

6.報導內容:有關「泰豐大火主承保新光產物預估至少賠付4億」及「泰豐中壢廠大火

/這場火...產險估賠4億」等報導。

7.發生緣由:澄清媒體報導

8.因應措施:報導記載有關本公司損失情形及預估損失金額等,純屬媒體自行臆測,特此

澄清;本公司已偕同公證公司勘察災損現場,將盡力協助客戶後續理賠事宜,評估對本公

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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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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