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實業違規減持福斯特 被浙江證監局警示處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10 18:40
同德實業為福斯特第一大流通股東
和訊股票(微信號:istocknews)消息近日,浙江證監局發布通告,因同德實業違規減持福斯特公司股份,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浙江證監局表示,近期,發現同德實業在減持杭州福斯特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斯特」)股票過程中,存在減持預披露的時間不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為:
同德實業於2016年10月20日披露了減持福斯特股份計劃,擬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允許的方式減持不超過200萬股的福斯特股份。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4日,同德實業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共計減持福斯特股份160萬股,減持均價48.30元/股。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號)中第八條規定以及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中承諾的「本公司減持發行人股份時,將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發行人予以公告,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則要求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按照《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同德實業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浙江證監局指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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