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格科技: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判決主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1-06 14:00
第二條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6/01/06
2.公司名稱: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遭受商業詐騙集團詐騙案,前負責人王格琮及前員工黃志成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宣判。惟本公司尚未取得判決書,故目
前無法針對判決書內容完整公告。僅就主文公告如下:
(1)王格琮犯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王格琮部分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2)黃志成犯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陸仟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張勛逵犯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億壹仟捌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零伍元
沒收之(其中 億陸仟壹佰陸拾陸萬 仟伍佰陸拾肆元與張家銘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部分無罪。
(4)張家銘犯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編號 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億陸仟壹佰陸拾陸萬 仟伍佰陸拾肆元與
張勛逵連帶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餘被
訴詐欺曾佳煜部分無罪。
(5)其餘略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委任律師辦理後續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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