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眾:本公司接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函 ,將依法行使歸入權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26 18:40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5/12/26
2.公司名稱:超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 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今日接獲財團法人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來函,通知本公司
大股東張瑞敏暨其配偶林莉芸、未成年子女張葳傑於105年2月18日至105年5月
27日期間陸續買賣本公司股票,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計算,交易獲利股數為
1,060,000股,獲有差價新台幣23,039,638元,本公司應依法行使歸入權。
6.因應措施:本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將依法對該大股東行使歸入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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