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債2016年付息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16 08:2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6年12月23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12月26日盛屯礦業(600711,股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12月26日發行的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12月26日開始支付自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期間的利息。為保證付息工作順利進行,方便投資者及時領取利息,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債券。2、債券簡稱及代碼:14盛屯債(122350)。3、發行人: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總額:人民幣4.5億元。5、債券期限:本期債券期限為5年,附第3年末發行人贖回選擇權、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6、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4]1104號文核准發行。7、債券利率:本期債券在存續期內前3年票面利率為7.7%,固定不變。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第3年末,如發行人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贖回或回售部分的債券票面利率為存續期內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調基點,並在本次債券存續期後2年固定不變;若發行人未行使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未被回售部分債券在債券存續期後兩年的票面利率維持原有票面利率不變。8、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9、計息期限:本期債券的計息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10、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2月26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11、兌付日:2019年12月26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但若發行人行使贖回權,或債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權,則其贖回/回售部分債券的兌付日為2017年12月26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順延期間付息款項不另計利息)。12、還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債券採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複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一起支付。若發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贖回權,所贖回債券的本金加第3年利息在兌付日2017年9月26日後5個工作日內一起支付。若債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權,所回售債券的本金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資者回售支付日2017年12月26日一起支付。13、信用級別:經聯合信用綜合評定,公司的主體信用等級為AA,本次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在2016年跟蹤評級中,公司的主體信用等級維持AA,本次債券的信用等級維持為AA級。14、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5年1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5、登記、託管、委託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證登上海分公司」)。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4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債券的票面利率為7.7%。每手「14盛屯債」面值1000元派發利息為77.00元(含稅)。三、付息債券登記日及兌息日1、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12月23日;2、兌息日:2016年12月26日。四、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12月2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4盛屯債」持有人。五、付息辦法1、本公司已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託中證登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託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準。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3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證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中證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證登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投資者繳納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關於向個人投資者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統一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請各兌付機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做好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如各兌付機構未履行上述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兌付機構自行承擔。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的征繳說明如下:(1)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2)徵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3)徵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徵收(4)徵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付息網點領取利息時由付息網點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網點2、關於向非居民企業徵收企業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對於持有「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債券」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發行人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將稅款返還債券發行人,然後由債券發行人向當地稅務部門繳納。七、本期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1、發行人: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廈門市思明區金橋路世紀金橋園商務樓4樓聯繫人:俞燕梅聯繫電話:0592-5891667郵政編碼:3610122、主承銷商、債券受託管理人: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6-17層聯繫人:賀安琪聯繫電話:010-88366060-8789郵政編碼:5180343、託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繫人:徐瑛聯繫電話:021-68870114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盛屯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2016年12月16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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