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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源了 財部:捐公設地抵稅16%計算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8 11:08

新修正通過的所得稅法規定「捐地抵稅」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準,未能取得成本的案件,則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核定。財政部公布,公設保留地等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來計算;明年(一百零六)起,則由國稅局參照市場交易情形調整擬訂再交由財政部公告。(黃悅嬌報導)

為了防堵富人不當的「低價買地、高價抵稅」亂象,導致國庫大失血,財政部在九十二年發布解釋令設限,以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大法官會議則在一百零一年做出解釋,認為租稅法律主義,財政部的規範沒有法源依據,宣告違憲。行政部門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修正,去年七月終於三讀通過,「捐地抵稅」應依實際取得成本為主,未能取得成本的案件,由財政部訂定標準。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說明最新的配套標準,如果是捐一般土地房屋,依捐贈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並計入物價變動回推其價值;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仍依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百分之十六計算,明年起也會依市場行情變動調整,每年公告。『一百零六年度起,我們再看實際市場交易情形擬定,由財政部公告。』

官員補充,由於公設保留地等流動性較差,雖然不會固守十六(趴),但每年檢討可能變動應不會太大。

(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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