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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105/11/14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主辦銀行第一商業銀行等9家銀行聯合授信,包括第一銀行、
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高雄銀行、兆豐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上海商銀
及玉山銀行。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首次動用日起算五年之日止。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新台幣壹拾貳億元之聯合授信合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借款暨充實中期營運資金。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償還既有借款暨充實中期營運資金。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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