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5/11/012.原公告申報日期:104/04/17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原於104年04月17日公告董事會通過修訂「10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為配合本公司實際作業需要,增列104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第七條第3項至第5項。修正後條文第七條認股價格及對應股份之調整:3.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對於已授與但未行使認股權利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除依本條第2項調升認股價格外,本公司亦將按減資比率,調降認股權人可行使之認股權憑證單位數(計算至壹單位,畸零單位則不予計算)。4.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時,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二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1)調降後價格=調降前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2)前項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為準。5.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