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化內幕交易牽出晉煤集團內鬼 辦公室主任李育勤被罰沒逾7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24 16:10
晉煤集團董事長賀天才、行政辦主任李育勤等一行蒞臨安徽中能公司調研
和訊股票消息山西證監局近日通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山西證監局對李育勤內幕交易太原煤氣化(00096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晉煤集團辦公室主任李育勤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煤氣化」獲利38418.02元,山西證監局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38418.02元,並處以等額罰款。
經查明,晉煤集團辦公室主任李育勤(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址:山西省晉城市城區北)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在煤氣化不再籌劃重大重組事項的承諾期結束後,2015年10月19日,晉煤集團常務會議上有人提議考慮晉煤集團重組煤氣化。2015年12月11日,晉煤集團召開「煤層氣重組改制上市專業會議」,議定了山西藍焰煤層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身股權、資產的交割等重組改制事宜。
2015年12月22日上午,晉煤集團董事長賀天才給上市辦主任劉家治打電話詢問煤氣化的基本情況。當日下午,辦公室主任李育勤通知煤氣化董事長王鎖奎回晉煤開會。
2015年12月23日上午媒體報道了《煤氣化國資大股東唯一上市平台,博弈重組機會》,隨即賀天才、王鎖奎、劉家治立即討論重組事項,決定停牌。
2015年12月23日下午,王鎖奎讓煤氣化總經理張建平、董秘楊軍辦理停牌事宜。當日晚19點,煤氣化發布「關於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公告」。
2015年12月24日上午,晉煤集團召開黨政聯席會會議,賀天才通報了煤氣化與晉煤集團煤層氣板塊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事項,並成立重大資產重組領導組。
根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資產的決定」和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規定,晉煤集團2015年12月23日晚發布的股票停牌公告和所涉及的重大重組信息,屬於法定的內幕信息。
二、李育勤利用內幕信息交易「煤氣化」情況
賀天才為煤氣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晉煤集團的董事長,根據《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二)的規定,其屬於法定內幕信息知情人。李育勤是晉煤集團公司辦公室主任,與賀天才關系密切,且在2015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3與賀天才存在密切接觸。
內幕信息公開前,2015年12月23日上午7點至9點,李育勤向「焦陽」賬戶集中匯入100萬元,該賬戶於當日9點26分至9點36分持續買入「煤氣化」股票,累計成交125500股,成交金額1000779元,獲利38418.02元。李育勤借用的「焦陽」賬戶平時由焦陽母親朱曉紅實際使用。買入前李育勤和朱曉紅分別在9點05分和9點09分進行過兩次通話。資金存入時點、通話時點、交易時點與晉煤集團重組煤氣化的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上述行為存在明顯異常。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人員通訊記錄、涉案賬戶交易流水和資金流水等證據證明。
李育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山西證監局決定沒收李育勤違法所得38418.02元,並處以等額罰款。山西證監局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山西證監局指出,李育勤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李育勤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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