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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電業法 開放再生能源售電限制 設電價穩定基金

鉅亨網記者楊伶雯 台北 2016-10-19 11:38


經濟部電業法修正草案已提報行政院,由政務委員張景森邀集相關單位及團體進行審議中,預計明 (20) 日經院會拍版後送立法院審議,將分二階段修法,力拚本會期過關,經濟部公布草案內容,在發電市場採綠能先行原則,將開放再生能源售電限制,明定 2025 年核能發電設備停止運轉,且設置電價穩定基金平穩電價。

經濟部指出,電業法修正方向包括,在發電市場部分採綠能先行原則,首先將開放再生能源得透過代輸、直供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等方式銷售予用戶,放寬過去對再生能源售電的限制,待市場穩健發展後,將再開放其他傳統能源不同銷售方式的作法,以逐步修法方式達成。


在輸配電業部分,考量公共性高,將以國營方式,統籌執行電力調度,確保電網公平供公眾使用;在售電端部分,以用戶自由選擇為前提全面開放;另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電業管制機關管理與監督電力市場及確保用戶用電權益;同時明定電價訂定程序,建立電價平穩機制,以減少電價大幅波動。

經濟部表示,台電「廠網分工」也在第一階段的修法內容中,台電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在專業分工考量下,得轉型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兩家子公司,包括發電及輸配售電公司,以協助達成整體供電穩定目標,預計在修法後 6-9 年實施。

經濟部指出,針對當前與未來電力市場發展情況,擬出電業法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將電業劃分為發電業、輸配電業及售電業,並分別管理;針對經營電業或為維持電力供需平衡而擴建設備者,電業管制機關應在核准前進行審查。另為配合電業分級制度取消,統一規範核發電業執照有效期限及延展期限。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電業管制機關掌理電業及電力市場監督管理、電力供需的預測及規劃、電力調度監督管理、用戶用電權益監督管理、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的核定、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之爭議調處等事宜。

推動電網公共化,規範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與售電業,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並明定實施日期;為建立公平合理的電力市場,明定電力調度業務由輸配電業負責執行。

在開放售電業部分,分為公用售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發電業所生產的電能,僅能出售給公用售電業,或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使用;但惟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除可藉由再生能源售電業銷售電能外,再生能源發電業另可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或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並明定實施日期。

針對電價部分,公用售電業的電價及輸配電業各種收費費率的計算公式,由電業管制機關訂定及審議;計算公式訂定前應舉辦公開說明會;電業管制機關為辦理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的核定,得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進行審查。

發電業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 25% 時,應加強機組運維、投資降低污染排放之設備及投資再生能源發展。另外,鼓勵自用發電設備申設,開放團體或自然人均得申請設置,並得銷售一定容量以下的電能予電業;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自用。

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作為平穩電價之用;核能發電廠應提撥核能後端營運
基金;配合核四廠停建,核一廠、核二廠、核三廠不延役政策,預計 2015 年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明定核能發電設備停止運轉年限。另外,為建構公平競爭環境,開放電力市場競爭,發電業開放民間申設。

電業法草案出爐,將分兩階段修法,力拚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第一階段修法,草案法條多達 100 條;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受惠最大,除可在市場上自由售電外,台電還有保證收購的鼓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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