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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豐機器:本公司對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判決結果之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當事人:

原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相關文書案號:104年重訴字第411號

2.事實發生日:105/10/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之定存單2紙共新台幣(下同)140,000,000元整,遭陸泰陽

等人不法持以向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以下

稱「新光銀行大里分行」)設定質權,以擔保陸泰陽之子擔任負責

人之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遠泰公司」)向新光銀行大里分行

之借款126,000,000元。因遠泰公司屆期未清償借款,新光銀行大

里分行遂分別於102年7月5日以及102年9月17日對前揭定存單實行

質權。惟本公司根本未有設定質權之意思表示,新光銀行乃係不法

行使質權,故本公司起訴請求新光銀行返還126,287,700元。

4.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取得一審部分勝訴判決,法院判決新光銀行須返還

126,287,700元。其中90,209,121元自10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0.26計算利息;另36,078,579元自10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35計算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2)本公司勝訴部分,得以42,10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新光銀行如以126,287,700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3)就駁回部分委請律師研擬是否提出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判決之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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