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裕興: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5年度現金增資之特定人 繳款期間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05/10/12
2.公司名稱:久裕興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5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申請延長現金增資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管會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金管證發字
第1050041224號函核准在案。
二、本公司105年度現金增資作業時程原訂於105年10月18日募集完成,為因應特定人參
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及時完成,擬將原股東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
繳款期間延長至106年1月18日,其餘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
變。
6.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對
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股款之原股東及本公司員工。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6年1月18日止。
(三)補償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
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07%(註1)/365】
(四)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於105年1月18日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及
員工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07%(註1)/365】
(五)若因此繳款期間延長,致原股東及員工可舉證並合理說明權益受損,本公司願負
賠償之責任。
(六)欲申請退還股款之原股東或員工,欲申請人請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請逕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電話:(02)6636-5566)洽詢並完成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
(註1)年利率係以105年9月22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未滿二年定期儲蓄存款牌告
固定利率為基準計算。
二、承諾書
本公司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26480號
函核准之現金增資案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三個月,業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在案,若因延長
募集期間致使原已繳納股款者發生損害,本人願負賠償責任。立書承諾人:陳俊雄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