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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富喬工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9/1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676,169,05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5/09/19~105/11/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00~1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第五次買回5000仟股,轉讓員工0股;第六次買回暨註銷1760仟股;第七次買回暨註銷6000

仟股;第八次買回5000仟股,轉讓員工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暨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

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轉讓予員工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買回股份得依本辦法規定,自買回股份期間首日起3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1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董事長核准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

法第5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轉讓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80%為轉讓價格,若轉讓基準日本

公司普通股收盤價80%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平均價格,則以原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

讓價格(均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註:普通股股份總數,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準。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之庫藏股,應自買回股份期間首日起3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2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

流動資產2.43%,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臺銀證券(股)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故並無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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