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控:永豐金控代子公司永豐銀行公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處 應予糾正乙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105/09/13
2.違規情形:辦理OBU開戶作業、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或衍生性金融商品業
務制度面有多項缺失,核欠嚴謹,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3.罰鍰金額:0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依銀行法第61條之1核處應予糾正,併依同條項第
2款之規定,核處限制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含
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
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金管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
5.預計改善措施:永豐銀行將就相關流程加以檢視,並依金管會之意見改善。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限制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含結構型商品業務)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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