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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防結合:遏制內幕交易兩手都要硬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內幕交易的普遍性和嚴重性,使之成為全球資本市場的監管者面對的問題。打擊內幕交易,除了行政查處,立法和司法工作亦需要跟進。

據證券日報11月25日報道,國辦日前轉發相關通知,對資本市場內幕交易行為的打擊和防控作出部署。在證監會、國資委、公安部、監察部以及預防腐敗局等五部委的合圍下,司法、行政乃至立法全面跟進,打擊震懾內幕交易形成了一種“全民總動員”的浩大聲勢。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內幕交易的普遍性和嚴重性,使之成為全球資本市場的監管者面對的問題;而內幕交易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則又使內幕交易成為一道全球性的監管難題。

求解這一普遍性的難題,從簡單的思路出發,“打擊和防控結合”應是其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這正符合國務院通知的有關精神。對于內幕交易這個資本市場根深蒂固的“毒瘤”,打擊和防控“兩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及時查辦一批典型案件,并進一步保持對內幕交易的高壓態勢。需要指出的是,在這方面,除了行政查處,立法和司法工作亦需要跟進。

事實上,今年以來,中國證監會集中部署,重點開展防范打擊內幕交易專項工作。

據了解,1-10月,證監會共受理內幕交易線索114家,立案調查內幕交易案件42起,因內幕交易對16名個人、2家機構做出行政處罰,將15起涉嫌內幕交易犯罪案件移動公安機關。在嚴打內幕交易的同時,證監會還加大了對案件查處結果的披露力度。今年以來已陸續公布9起內幕交易案、3起基金經理“老鼠倉”案的查處結果。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指出,自今年下半年開展打擊內幕交易專項工作以來,證監會集中立案查處一批內幕交易案件,初見成效,內幕交易異動線索與前期相比有所下降。今后,要在前期工作基礎上,進一步保持對內幕交易的高壓態勢。

打擊內幕交易,除了行政查處,立法和司法工作亦需要跟進。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此前聯合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其中進一步明確了內幕交易犯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根據這一規定,內幕交易的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等情形,都將構成《刑法》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

從監管現實來看,對內幕交易的刑事打擊力度正在逐步增強。2008年以來,證監會共向公安部移送涉嫌內幕交易犯罪案件(線索)29件,包括黃光裕案、劉寶春案、中山公用(行情,資訊)案、上海祖龍案、宏普實業案、管亞偉案、高仰才案等一批內幕交易大要案和典型案件,其中部分案件已陸續開庭審理或定罪宣判。

其次,對內幕交易嚴打的同時,還要做好綜合防控的工作。若防控不力任其蔓延,甚至將傷害到資本市場乃至整個社會的誠信基礎,可謂遺毒甚深。在這方面,需要更多的部門攜手合作,編織防控內幕交易的“立體網”。

防控內幕交易,首要的一項工作,即是盡可能地形成廣泛的輿論共識,對內幕交易保持“人人喊打”的高壓態勢。特別是,針對當前信息爆炸且傳播迅速等特點,需要進一步探索對內幕信息流通的監管方式創新,如在建立防控打擊內幕交易綜合體系中引入輿論引導及媒體監督。

輿論引導首先形成廣泛的輿論共識,引導市場在這方面的“價值觀”,讓內幕交易如過街老鼠無處遁形人人喊打。輿論引導還需要“全民總動員”,讓所有投資者都參與其中。比如,有關部門可以設立內幕交易的投資者舉報平臺,對投資者提供的線索迅速反應快速出擊,并定期、及時通報有關核查和處理情況。同時,針對一些網絡“股吧”上所謂內幕信息漫天飛的情況,有必要建立一個權威的并購重組信息市場或平臺,及時披露有關信息。

充分發揮媒體監督功能,則是形成輿論引導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設立上述“并購重組信息市場”或投資者互動平臺,提供真實的并購重組信息及其分析評價。監管層指定的信披媒體,更可以發揮這方面的優勢。二是進行針對典型個案的調查性深度報道,鼓勵權威媒體進行正常合法的輿論監督。

(雷東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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