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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美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104/11/03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3.因應措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1/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關係:由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之人應募,目

前已知之應募人有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一般法人與本

公司並無特別關係,其餘應募人目前正洽詢中。

4.私募股數: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不超過20,000,000股。

5.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6.私募總金額: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7.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未上市櫃或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之參考價格:以定價日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

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當時之市場狀

況決定之。

8.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1)已知之應募人(洋華光電):擬以非現金方式出資。

(2)其他尚未洽定之特定人:私募所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

及償還銀行借款等一個或多個資金用途。

9.不採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衡量目前市場狀況及籌集資金

之時效性及可行性等因素,為有效並確保資金籌集效率,以達

到迅速提昇營運績效並挹注所需資金之目的,爰依公司法及證

交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及效率。

10.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1.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2.參考價格:以定價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13.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4.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

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8 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

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

年內預計分二次全數辦理。

(2)分次辦理之私募增資案,合計發行總股數2仟萬股為上限。

(3)實際發行次數及各次發行股數授權董事會,依當時之巿場狀況、

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訂定。

(4)應募人擬以非現金方式出資,應載明出資方式、抵充數額、合理

性,併將獨立專家就抵充數額之合理性意見載明於股東會開會通知:

授權董事長委請獨立之會計師就出資方式、抵充數額、合理性出具評

估意見。

(5)為辦理本次私募,擬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洽詢其他潛在應募人

並提董事會討論應募人名單與經董事會(及/或股東會)決議之應募

人商議、簽署相關合約及交易文件,以及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之申請

、申報,進行本私募案必要程序及採取必要行動,並處理一切本私募

案未盡事宜。

(6)本次以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及預計

可能產生效益等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因客觀環境因

素變更而需修正時,除私募訂價成數係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之成數外

,其餘事項擬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得依當時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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