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銀行:本行董事會今(24)日決議,擬向金管會申請本行與華美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進行業務合作,並簽署合作備忘錄。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99/11/24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華美銀行(中國)有限公司(East West Bank(China) LTD)
3.與公司關係:同業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金管會同意本案核備後,雙方再行簽署合作備忘
錄,有效期至雙方終止契約止。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行向金管會申請與華美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簽署合作
備忘錄。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對業務有幫助。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進行金融業務合作。
9.其他應敘明事項:華美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總部設在上海,註冊資本為14億元人民幣
,在汕頭有一家分行,並於北京、廣州設有代表處。華美銀行(中國)有限公司的前身
是德富泰銀行,1992年設立於廣東汕頭,係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大陸設立的首家外商獨
資銀行。2007年成為美國聯合銀行的全資子公司並更名為聯合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6日美國華美銀行監管美國聯合銀行,並成為其股東,聯合銀行(中國)於
2010年3月23日更名為華美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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