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益科:本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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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19款
1.事實發生日:99/04/28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三益(維京)投資(股)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本公司之子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25454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29175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9164
(6)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8339
(7)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需要,99.04.28董事會通過資金貸與三益(維京)投資(股)公司案。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160163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5920
5.計息方式:
1.85%-5%
6.還款之:
(1)條件:
到期還款
(2)日期:
自借款動用日起一年到期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3.40
8.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母公司
9.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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