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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鉅:森鉅公司九十九年度股東常會通過董事競業禁止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99/05/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鄭憲得


董事-鄭憲松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董事-鄭憲得,董事-鄭憲松。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董事-鄭憲得,擔任森鉅(江門)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之董事及董事長。

董事-鄭憲松,擔任森鉅(江門)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之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中國廣東江門新會區大鰲鎮沙角工業區。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研發、製造和銷售環保複合材料、金屬基複合材料、

金屬層狀複合材料、經表面處理之鋁(鋼)卷、建築材料和太陽能材料等複合材料及其製

品,並提供上述產品相關的技術服務和維修;廂式車體零部件製造及銷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70%之轉投資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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