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冠:公告本公司子公司智凡迪取得美國Blizzard Entertainment之遊戲『星海爭霸II:自由之翼』在台、港、澳地區產品銷售代理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99/07/24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美國Blizzard Entertainment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子公司智凡迪取得美國Blizzard Entertainment
之遊戲『星海爭霸II:自由之翼』在台、港、澳地區產品銷售代理權。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建立長久合作關係,使雙方營運
更上層樓。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建立長久合作關係。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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