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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冠:公告本公司子公司智凡迪取得美國Blizzard Entertainment之遊戲『星海爭霸II:自由之翼』在台、港、澳地區產品銷售代理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0款

1.事實發生日:99/07/24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美國Blizzard Entertainment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子公司智凡迪取得美國Blizzard Entertainment

之遊戲『星海爭霸II:自由之翼』在台、港、澳地區產品銷售代理權。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建立長久合作關係,使雙方營運

更上層樓。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建立長久合作關係。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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