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庫:公告本公司99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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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第二條第17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2
2.股東會召開日期:99/06/18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館前路77號本公司總行十一樓大禮堂。
4.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98年度營業概況報告。
(2)98年度決算查核報告。
二、承認事項:
承認98年度營業報告書及決算報表。
三、討論事項:
(1)98年度決算盈餘擬分配討論案。
(2)98年度盈餘暨資本公積轉增資討論案。
(3)修正公司章程討論案。
四、選舉事項:
選舉本公司第四屆董事及監察人。
五、臨時動議: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99/04/20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99/06/18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相關規定,本公司受理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之股東提出股東常會議案,相關提案文件請以書面寄至本公司 (台北市館前路
77號董事會秘書處收),受理提案期間為99年4月14日至99年4月23日(以郵戳為
憑)。
二、銀行法第25條第2、3、5項規定: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超過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百分之
五後累積增減逾一個百分點者,亦同。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銀行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
過百分之十五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於該期限內
向主管機關申報者,得維持申報時之持股比率。但原持股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者
,於第一次擬增加持股時,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違反前述各項規定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得依銀行法第128條第3項
規定,處該股東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得限制其超過許
可持股部分之表決權及命其限期內處分。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輸入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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