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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達:本公司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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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隆達:本公司說明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99/08/21

2.公司名稱: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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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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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因為美國司法案件,公司董事長陳炫彬先生日前已自願赴美

參與審前開庭並宣示其清白。美國法院要求陳先生在案件審理前須留在當地,

陳先生已委請律師處理此議題。公司已啟動既有之內部代理人機制,並將持續

評估案件。目前對公司正常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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