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達:本公司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 隆達:本公司說明
第三十四條 第39款
1.事實發生日:99/08/21
2.公司名稱: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說明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因為美國司法案件,公司董事長陳炫彬先生日前已自願赴美
參與審前開庭並宣示其清白。美國法院要求陳先生在案件審理前須留在當地,
陳先生已委請律師處理此議題。公司已啟動既有之內部代理人機制,並將持續
評估案件。目前對公司正常營運並無重大影響。
- 掌握全球財經資訊點我下載APP
文章標籤
- 講座
- 公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