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9款1.事實發生日:99/10/252.發生緣由:本公司99年10月25日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第一案:本公司擬發行「99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通過「99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第二案:本公司申請登錄興櫃及全面換發無實體股票案。第三案:為靈活運用公司現有資金,擬從事有價證券〈債券型基金〉金融商品投資案,預計總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為限。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