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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99/05/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1)董事:黃嘉能
(2)法人董事:華立企業(股)公司
(3)法人董事代表人:陳俊英
(4)董事:盧簡文
(5)法人董事代表人:井上尚香
(6)董事:盧金課
(7)獨立董事:陳明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1)董事:黃嘉能
(2)法人董事代表人:陳俊英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1)黃嘉能:
成都住礦電子有限公司董事
成都住礦精密製造有限公司董事
吳江斌茂光電有限公司董事
(2)陳俊英:
上海長華新技電材有限公司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1)成都住礦電子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高新區新加坡工業園區
(2)成都住礦精密製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科新路8號6#廠房
(3)上海長華新技電材有限公司:上海市長寧區長寧路1027號2101室
(4)吳江斌茂光電有限公司:江蘇省吳江經濟開發區瓜涇路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1)成都住礦電子有限公司:導線框架及半導體材料之研發、生產及銷售等業務
(2)成都住礦精密製造有限公司:導線框架及半導體材料之研發、生產及銷售等業務
(3)上海長華新技電材有限公司:IC封裝材料及設備之代理等業務
(4)吳江斌茂光電有限公司:電子零件及膠帶與光學膜片之製造及銷售等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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