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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范地方金融企業出現財務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財政部日前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加強財政部門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規范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
《辦法》包括總則、財務登記、一般財務監管、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監管、財務信息報告、監督檢查和附則。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地方財政部門實施財務監管的范圍。《辦法》規定,依法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包括城商行、農商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適用本《辦法》。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從事金融性業務的其他企業比照本《辦法》執行。
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登記制度和財務信息報告制度。《辦法》明確,地方金融企業應按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建立健全涵蓋資本風險、支付風險、資產質量風險、市場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表外業務風險等在內的財務風險控制制度,并按審慎經營原則,及時準確全面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財務風險。地方金融企業應按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報送主要財務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執行情況。
三是對地方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抵債資產、不良資產的處置以及呆壞賬核銷等重大財務事項作出原則規定。《辦法》規定,地方金融企業應嚴格執行財政部有關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呆賬核銷必須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
四是明確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利潤分配、企業年金方案、企業績效評價、負責人薪酬和長期股權激勵等重要財務事項的管理權限。《辦法》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制定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施行。薪酬方面,《辦法》規定,地方金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與當地實際情況、行業水平以及企業自身經營情況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長期股權激勵制度。地方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應對企業年度薪酬方案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及實施情況作出說明。
五是提出地方財政部門對地方金融企業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要求。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地方財政部門應按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切實做好當地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確保國有金融資產完整并實現保值增值。具體職責為: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考核評價;審核批準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年金方案;收繳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嚴格執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辦法規定;負責對財政部門出資或授權財政部門管理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重要財務事項、負責人薪酬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批;督促本地區國有金融企業公開公平選聘會計事務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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