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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 上訴人: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院名稱:智慧財產法院
(3)文書案號:99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8號
2.事實發生日:99/12/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7日以本公司生產之無膠單面軟性銅箔基
板侵害其專利為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及排除侵害,案經最高法院發交智慧財
產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於99年12月9日判決,承審法官認為本公司所生產之系
爭產品,並無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故判決上訴人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歷審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4.處理過程:
杜邦公司於94年1月27日向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損
害賠償。苗栗地方法院於96年05月17日判決本公司並未侵權而全部勝訴。杜邦公司提起
上訴後,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97年11月3日駁回其上訴。杜邦公司向最高法院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後判決廢棄原判決並發交智慧財產法院。
99年12月9日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結果認為本公司所生產之系爭產品,
並無侵害上訴人系爭專利,本公司獲勝訴判決。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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