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明光學:公告本公司九十九年度股東常會同意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限制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0-06-18 16:58
第二條 第21款
1.股東會決議日:99/06/18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莊謙信
董事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張威儀
獨立董事 謝錦銘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並擔任董事或經理人之行為。
1.董事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莊謙信
中光電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2.董事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張威儀
Great Pride Hong Kong Limited、Wisdom Success Hong Kong Limited、
Young Lighting Limited、中光電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關係企業董事及
中強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之負責人。
3.獨立董事 謝錦銘
友聲電子有限公司顧問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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