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工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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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9款
1.事實發生日:99/10/19
2.發生緣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
擬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3.因應措施:
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一六七條之二相關規定,訂定本
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於董事會通過後二年內發行,並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發行總數發行總額:為 6,941,539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 1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6,941,539股。
四.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認股權人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
效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決定之。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該
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
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每股新台幣 11.5 元。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1 個月後可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36個月 ,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
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在存續期間內執行認股權,逾存續期間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認股權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認股權利期間,得視主管機關要求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
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所
述之各情形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日起 3個月內行使之。於該期間內未執行轉
換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於該期間內未執行轉換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日起 3個月內行使之。於該期間內未執行轉換之認股權
憑證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日起繼承人3個月內行使之。於該期間內未執行轉換之認股權憑證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
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該項所述之各情形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
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所述之各情形往後遞延。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於
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
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
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
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已繳款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註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註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到期後,認股權人得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提出認股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但遇有需依法
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並審核完成後,通知認股權人納繳股款
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之股東
名簿,「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將不印製實體,而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
發給。
(四)認股權人得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1個月,得依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
行使所有認股權,如未於前述第五條第二項之存續期間內執行認股權,該未執行之
員工認股權憑證即失其效力,認股權人不得據以對本公司行使認股之權利。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一、三月三十一日 二、六月三十日
三、九月三十日 四、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參與本次員工認股權證執行而取得之本公司股票需配合參加公司上市櫃掛牌
強制集中保管,至上市櫃掛牌後三個月全數發還。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一)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償配股基
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
「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
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若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者,若合併或分割基
準日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內,則存續期間往後遞延一個月。若合併或分割基
準日於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外,則存續期間由合併或分割基準日往後遞延一個月。
(三)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保密規定: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
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依本辦
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
訂定,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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