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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總審計師孫寶厚14日稱,近年來,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了六個方面的突出問題,并稱經濟責任審計存在三方面不足。
據新華社12月14日報道,審計署總審計師孫寶厚14日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并回答網民提問時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將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作為審計重點,有利于促使領導干部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和自我約束能力,正確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推動從機制上、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只有中國在搞經濟責任審計
據孫寶厚介紹,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孫寶厚說,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有18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審計制度,但是只有中國在搞經濟責任審計。
孫寶厚說,隨著這項工作的深入,一些國家了解了經濟責任審計之后,他們認為中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富有特色的,也是富有成效的,有些國家也希望向中國學習開展這方面的工作。
41萬領導干部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孫寶厚說,十多年來,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和干部管理監督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取得明顯成效。
據孫寶厚介紹,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審計領導干部共計41萬多人,其中:黨政領導干部38萬多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3萬多人。
審計查出由領導干部直接責任造成的違規問題金額和損失浪費問題金額合計684億多元;各級黨委和干部管理、紀檢監察部門參考審計結果,免職、降職、降級、撤職和其他處分共計1.81萬人;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0.72萬人。
全國各級審計機關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向各級黨政領導提交審計報告、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等超過40萬篇,為黨委和政府的宏觀經濟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對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發現六方面突出問題
據孫寶厚介紹,近年來,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發現了以下六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在重大經濟決策方面,部分決策存在決策程序違規、決策失誤、決策執行不力、決策未能實現預期目標,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問題。
——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方面,一些地區和單位在產業結構調整、環境保護、土地保護等方面存在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不夠到位、效果不夠理想等問題。
——在財政財務管理方面,一些地區和單位存在財政預決算編報不真實、不完整,隱瞞轉移收入、擠占挪用資金、虛增虛減利潤、偷逃國家稅收、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在風險管理方面,部分地區存在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較大、預警和風險控制機制不夠健全等問題,一些企業存在主業不夠突出、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不足、國有資產未能實現保值增值等問題。
——在對下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管理和監督方面,部分單位存在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管理層級過多、對下屬單位管理不夠嚴格等問題。
——在遵守廉政規定方面,個別領導干部存在以權謀私、失職瀆職、侵吞國有資產,以及超標準配備車輛、兼職取酬、參與集資分紅等違反廉政規定的問題。
53名省部長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孫寶厚透露,截至2010年,我國共對53名省部長進行了經濟責任審計,僅2009年和2010年就達到37名。
孫寶厚說,通過對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試點,為全面推進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奠定了基礎。
據孫寶厚介紹,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經過了范圍逐步擴大、級別不斷提高的過程。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明確的審計對象,只包括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擴大到地廳級。按照中央要求,審計署從2000年開始對省部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孫寶厚說,根據目前全國各地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情況,以及中央關于全面推進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同時對審計對象范圍進行了擴展,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黨政領導干部,以及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經濟責任審計存在三方面不足
孫寶厚表示,從總體上看,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積極推進、不斷深入,有效發揮了審計監督作用。但工作發展不夠平衡,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困難和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一是審計對象尚未實現全面覆蓋。目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縣級以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基本實現全覆蓋;市(地、廳)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不斷推進,對市委書記的審計仍處在試點階段;省部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試點規模逐步擴大,但是對省委書記的審計尚未進行過試點。
二是審計規范化建設不夠完善。主要表現在:計劃性不強、臨時追加項目較多;一些地方仍然以離任審計為主,任中審計比重較小,審計時效性不強;審計內容不夠規范完善,審計評價和責任界定不夠科學準確;責任追究制度亟待落實等。
三是審計工作質量有待提高。主要表現在: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較突出,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內容不夠全面,仍然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主,缺乏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全面審計;審計評價指標不夠健全,影響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客觀評價等。
(雷東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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