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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股

精熙國際海外監管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此公告乃由精熙國際(開曼)有限公司(「本公司」)依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2)條作出。

以下附件是本公司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八日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刊發的公告。

                    TDR除權(息)公告
                公司代號:9188 公司名稱:精熙國際
                   TDR為⊙上市 ○上柜 買賣

一、公告序號:1

二、主旨:

精熙國際(開曼)有限公司臺灣存托憑證除息公告-補正發放日

三、事由:

擬派截至201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之中期股息及暫停辦理股份過戶。

四、停止過戶日期起日:2010年10月13日

停止過戶日期訖日:2010年10月13日

持有人名冊記載停止變更日(最後過戶日):2010年10月12日

五、權利分派內容:

(一)每仟單位TDR配發0.0000單位股票股利

(二)每單位TDR配發港幣 0.030000元(折合新臺幣約0.1200元),實際金額應以存托機構收到現金股利後,依當時匯率兌換成新臺幣之金額為準。

(三)其他:

六、除權/除息交易日:2010年10月11日

七、現金(股票)股利實際發放內容:●無須經股東會通過○尚未經股東會通過○業經股東會通過

八、參與分配TDR:80000000單位,本次增發後TDR:80000000單位

九、其他應公告事項:

一、精熙國際(開曼)有限公司分派截至99年6月30日止六個月之中期之現金股利計港幣2,400,000元,每股配發港幣0.03元,依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星期一)港幣兌新臺幣匯率NT$ 4.001換算,每股現金股利折合新臺幣0.1200元。

二、每單位精熙國際(開曼)有限公司臺灣存托憑證表彰該公司普通股一股,每單位臺灣存托憑證之現金股利須扣除香港CCASS股利撥轉費用、1%存托費用及匯款或支票郵寄費用。(注:依存托契約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存托機構依存托契約或相關法令,在進行分派前扣除因該分派及匯兌所產生之費用、稅捐、手續費、成本及支出。存托機構就本次發放現金股利,依存托契約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每一單位臺灣存托憑證以新臺幣計收該次分派金額之1%)。

三、茲訂定民國99年11月16日為精熙國際(開曼)有限公司臺灣存托憑證現金股利之付款日,委由股務代理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89-2999)代為發放(發放至元),采轉帳匯款及掛號郵寄支票方式辦理。

十、特此公告

以上公告系由精熙國際存托憑證之國內存托機構代為輸入,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或事後變動或未依規定時限公告,均由前揭公司負其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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