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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19款
1.事實發生日:99/07/12
2.接受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忠泰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60000
(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40000
(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
(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40000
(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營運週轉
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足額擔保票據
(2)價值(仟元):40000
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200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028
5.計息方式:
年利率依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4.696%,按月支付利息
6.還款之:
(1)條件:
償債來源為建案開始銷售後之資金
(2)日期:
期限為一年,99.07.12~100.07.11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
40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4.60
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其他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自有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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