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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丹麥FSA對巴塞爾III流動性規則實施限期感到滿意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丹麥金融服務管理局13日表示,其對12日宣布的巴塞爾III流動性規則不會在2015年之前執行感到高興,此前預計將于2013年開始實施。

綜合媒體9月13日報道,丹麥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或FSA)13日表示,其對12日宣布的流動性覆蓋率調整在2015年之前未能充分執行感到高興,先前預計將于2013年開始實施這項規定。金融服務管理局在全部條款宣布之前就已表示對巴塞爾III銀行規則所帶來影響感到擔憂。


FSA副局長Kristian Vie Madsen向記者表示,“依我看來,他們表示目前流動性覆蓋率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可能將推遲實施限期。”

在12日公布的巴塞爾III規則中,引入銀行流動性覆蓋率可包括抵御未來可能損失的資本,將于2015年實施,初步觀察階段將于2011年開始。

丹麥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表示對提議的流動性覆蓋率未能考慮到丹麥抵押貸款系統的特性表示擔憂,丹麥銀行持有較高比例的擔保債券為抵押貸款金融融資,他們辯稱這些只是流動性和政府債券擔保。

根據巴塞爾III規則,這些債券只能被允許填補最多40%的銀行資本緩沖。

Madsen表示,“我們當然對新規則開始實施之前給予更長一段測試運行階段表示歡迎,如此一來,如果結果顯示新規則運行不如預期,則將作出調整。”其補充道,其仍希望看到對流動性覆蓋率總綱領作出更改。

丹麥FSA和國民銀行在4月份發布聯合聲明中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在決定最終結果時,將丹麥特有的體系考慮在內,由于新資本規則將對該國抵押貸款和債券市場造成不利影響。

不過,7月晚些時候公布的修正版本未能起到多大幫助,擔保債券可用作填補銀行流動性緩沖的比例自50%降至40%。然而,執行最后限期訂為2015年,而非FSA先前預計的2013年,這點帶來些許安慰。

(武穎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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