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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公告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有關泰碩電子向最高法院提起侵害專利損害賠償之上訴,最高法院予以駁回。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本公司

法院名稱:最高法院


文書案號:99年台上字第1228號

2.事實發生日:99/07/12~99/07/1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泰碩電子指本公司侵害該公司之

中華民國新型第182880號「記憶卡訊號轉接器」專利,而要

求損害賠償壹億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

4.處理過程:臺灣高等法院對泰碩電子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

回,訴訟費用(含擴張之訴)由泰碩電子負擔,但泰碩電子不

服該項判決予以上訴,該上訴案由最高法院予以駁回。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已於99年7月

12日接獲本案最高法院判決本公司勝訴之通知書,因此判決

結果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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