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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駕駛投保車輛時,因路面不平,天降暴雨造成路面積水,致使車輛在行駛中底盤受到井蓋碰撞后熄火損壞。宋女士花費9萬元修復車輛后,保險公司卻只賠償4.5萬元。宋女士上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剩余的修車費4.5萬元。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再賠償宋女士修車費4.5萬元。
2009年9月某日晚上,宋女士駕駛車輛行至河北區月緯路至五馬路方向某工地時,因道路施工凹凸不平,天降暴雨造成路面積水,致使汽車底盤與井蓋發生碰撞后熄火。經交管部門認定,宋女士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宋女士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在4S店花費修車費用9萬元。后保險公司賠償宋女士修車費4.5萬元(已支付),對余下的4.5萬元不予賠付。為要回剩下的4.5萬元修車費,宋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公司認為,因宋女士的車損系全責,公司按照保險的規定已經賠償4.5萬元修車費。該車損屬于車輛涉水后發動機進水造成的,屬于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故不予賠償。
法院查明,宋女士的車已繳納機動車輛保險,車損賠償限額為43萬,保險期限自2009年7月至2010年7月。在保險條款中規定,保險期間,合法駕駛人在駕駛保險車輛時,因“碰撞……暴雨、洪水、地陷……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公司負責賠償。”另外,“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發動機損壞,屬于責任免除范圍,公司不負責賠償。”法庭上,宋女士出示了4S店的修車單,上面顯示車損是由于底盤碰撞后油底殼破損造成,與水淹、涉水無關。
河北區法院認為,案發當日,宋女士駕車路過工地時,因暴雨造成道路積水,致使宋女士沒有察覺路面的凹凸不平,汽車底盤與在水面以下、突出地面的井蓋發生碰撞后損壞。該事故是由于暴雨造成的路面積水引起,并非水淹或涉水造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中相關規定,因暴雨造成保險車輛損失給予賠償。故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宋女士車輛修理費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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