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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轉讓員工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11/2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6,541,977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11/30~100/01/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25.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公司擬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轉讓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1)本公司為照顧並激勵員工,擬議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二條規定辦理執行買回庫藏股以轉讓員工。

(2)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A.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員工。

B.買回股份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

C.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7,500,000元整(以每股最高25元買進1,500,000股計)。

D.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預計自99年11月30日起至100年1月29日止買回1,500,000股(即

1,500張)。

E.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20元至25元,且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F.買回之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3)本公司目前已發行且流通在外普通股為89,787,037股,本次擬買回之股份僅佔目前已發

行且流通在外普通股之1.67%,且係以自有資金收購本次庫藏股,故本次買回股份並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及財務狀況。

(4)依規定本公司於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時,需由

出席董事同意出具之聲明書內容詳如附件。

(5)擬訂定“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

(6)以上謹提請 討論。

決 議: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第四條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在職員工為限。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對公司

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核計;各次轉讓作業之股

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由董事會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相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中心買回本公司股份1,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6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4.7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5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陳敦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之承銷商認為本次所訂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

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

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

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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