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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於 99年11月10日 至 99年12月09日 行使債券贖回權,贖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 100.0000 %。
(一)、依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已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予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收回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二)、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99年11月10日至99年12月09日
(四)、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99年12月09日
(五)、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99年12月10日
(六)、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99年11月10日
(七)、本公司將於99年12月16日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發放收回價款予各債權人。
(八)、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即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該公司之普通股。
(九)、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5樓,電話:2389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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