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分配機制當合理化
鉅亨網新聞中心
據報道,希臘總理盧卡斯·帕帕季莫斯稱,如果2012年1月18日重開的債務談判無法達成協議,他將考慮以立法形式迫使債權人接受損失。
在2011年10月歐盟領導人與IMF達成協議對希臘進行第二輪約1300億歐元援助時,債權人接受損失是條件之一,當時該峰會確定的私人部門的減記幅度為50%,大約需減記1000億歐元。但現在希臘的形勢比去年10月更惡化了,可能需要私人部門債權人減記幅度提高至接近60%。因此不少私人部門減記的意愿大大下降,目前私人機構投資者的參與率已低于75%。如果私人部門不減記,那么希臘可能在3月20日違約,從而面臨破產和退出歐元區的風險。如果這個事件發生,那么希臘國家破產后,私人部門可能要承擔50%以上幅度的損失。所以那些投資于希臘國債的大量銀行、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對沖基金等,總體上會遭受上千億歐元的損失。
希臘的現象還不是孤立的,一旦希臘的減記或是破產情況發生,后面還有PIIGS中的其他幾個國家,甚至更多的國家會援引希臘的先例。
私人部門在投資于固定收益產品上遭受這么大的損失,那么管理這些銀行的人員其責任無疑是非常大的。但前些年我們只看到銀行家們在平常拿著數十倍于社會平均水平的薪酬,在業績好時拿著極為豐厚的甚至是天文數字般的報酬,而到危機時,卻不見有什么懲罰措施,最多是獎金和薪酬減少。這種薪酬分配方式必然導致私人部門無限制地追求冒險。那些在衍生金融市場上無限放大風險以賺取天價薪酬的華爾街大鱷們,在接受政府救援后立即派發大量獎金,就是一個非常惡劣的例子。
所以,在金融危機爆發后,抑制金融業過度高昂的薪酬成為了加強金融業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如果細分的話,這項內容至少需要包含三個方面:一是金融業與社會其他行業和職業之間的利益分配要合理化;二是金融業的利益分配必須兼具長期性,要有懲罰機制;三是金融業內部薪酬分配體系必須具備長線視野,要有懲罰機制。
要讓財富在社會不同行業間合理分配,征收一定幅度的金融交易稅即托賓稅是一個辦法。在金融危機后曾被一些國家提出,但遭到了金融大國的反對,使之未能在國際上推出。最近法國聲稱可能單獨征收金融交易稅,對于推進在金融業和社會其他行業間合理分配利益是個不錯的嘗試。
此外,在利益分配上,必須能起到促使金融業的經營避免短期行為的作用。在現代社會,金融業是促使宏觀經濟發生周期性波動的主要因素之一,那么就不能使得金融業只享受經濟繁榮期的紅利,而不承擔經濟低谷和危機期間的損失與責任。所以,筆者以為,國際上有必要建立金融業的利益追究機制,金融業在危機期間造成的虧損和損失,必須由其贏利期間的獲利來彌補。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其在贏利期間提取了大量的管理費,但在虧損期間,不但應當少收或不收管理費,其贏利期間的贏利和天價獎金等也當適度追回,以彌補給基金持有者造成的損失。
在金融業內部,薪酬分配上也應當有懲戒機制。據報道,華爾街的金融企業在政府及國際監管機構的壓力下,許多國際銀行已經調整了薪酬制度。一些銀行如今實施了“獎金追回機制”(clawback)——根據該機制,交易員的獎金在最多5年內不予全額發放,一旦起初似乎有利可圖的交易最終變得虧損,獎金會被取消。
金融業的利益分配會影響經濟結構的合理化,以及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金融業的利益分配必須首先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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