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鼎控股有關一項持續關連交易之澄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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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此提述該公布。除文義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詞匯與該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本公布乃刊發以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新合約之進一步資料。
緒言
謹此提述華鼎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公布(「該公布」)。除文義另有指明外,本公布所用詞匯與該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誠如該公布所述,本集團與華盛輔料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立新合約,其條款及條件與重續合約所載者相同。本公布乃刊發以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新合約之進一步資料。
新合約之條款及條件
新合約之條款及條件與重續合約相同,惟該兩份合約所涵蓋之時期除外。下文載列新合約之主要條款及條件之概要。
日期: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訂約方: (1) 本集團成員公司如下:
(i) 杭州富鼎時裝有限公司;
(ii) 浙江華鼎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iii)浙江華鼎針織品有限公司;
(iv) 杭州華鼎時裝有限公司;
(v) 華鼎(杭州)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vi) 浙江華勵時裝有限公司;
(vii)浙江創越時裝有限公司;
(viii)浙江富成時裝有限公司;
(ix) 浙江華鼎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x) 浙江富豪時裝有限公司;
(xi) 菲妮迪國際時裝有限公司;
(xii)浙江信安時裝有限公司;
(xiii)迪妮(杭州)時裝有限公司;
(xiv)杭州華鼎西服時裝有限公司;
(xv)華貝納(杭州)毛紡染整有限公司;
(xvi)菲妮迪時裝(深圳)有限公司;
(xvii)深圳富豪時裝有限公司;
(xviii)浙江華鼎金誠絲綢有限公司;
(xix)杭州華星絲綢印染有限公司;及
(xx)浙江華越絲綢制品有限公司。
(2) 華盛輔料,因其75%股權由執行董事丁建兒先生之配偶周施敏女士持有而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該詞匯於上市規則項下之定義)。
供應及采購成衣
配件之條款:
(a) 在符合新合約及訂約方之間之其後詳細商務合同之條款下,華盛輔料同意供應及本集團同意采購華盛輔料制造之成衣配件。其後詳細商務合同應納入規格,包括將予供應及采購之貨品數量、類別及價格。
(b) 華盛輔料同意:
(i) 根據新合約提供之產品之價格將不會高於經考慮就提供類似產品之當前市價而於同時提供予獨立第三方之有關價格;
(ii) 本集團所有成員公司就將予提供予本集團成員公司之產品而言將較其他買家(其為獨立第三方)具有優先權;及
(iii)該等產品之交付時間及運輸將根據訂約方之間之相關商務合同厘定。
(c) 對由華盛輔料供應之產品之檢查將由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進行,而因有關檢查而發現之任何事宜(如質量事宜)必須於交付日期起計15日內知會華盛輔料,倘未能如此行事,華盛輔料將不會對該等產品負上責任。
(d) 在未有向另一方事先發出15日書面通知且就有關終止達成協議下,各訂約方均不得終止或修訂詳細商務合同項下之合約性條款。
支付條款: 於滿意產品之檢查時,本集團須以支票形式作出付款。期限: 新合約為期三年,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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