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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豐珠寶集團有限公司 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60) (股份代號:3389)
聯合公布
合作協議
謹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1)條作出本公布。
謹此提述亨得利及明豐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作出之聯合公布,內容有關大中華地區共同發展奢侈珠寶零售業務而訂立之諒解備忘錄(按照該公布所定義)。
亨得利董事會及明豐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亨得利及明豐訂立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合作協議,內容有關上述共同發展奢侈珠寶零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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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1)條作出本公布。
合作協議
謹此提述亨得利及明豐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作出之聯合公布,內容有關大中華地區共同發展奢侈珠寶零售業務而訂立之諒解備忘錄(按照該公布所定義)。
亨得利董事會及明豐董事會欣然宣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亨得利及明豐訂立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之合作協議,內容有關上述共同發展奢侈珠寶零售業務。根據合作協議,已達成以下安排:
1. 明豐以寄售方式向亨得利提供其奢侈珠寶產品,該等產品於亨得利門店設專柜銷售。亨得利須承擔經營費用,包括專柜租金、員工薪金及工資、水電費等。明豐須承擔庫存成本及稅務開支等;及
2. 明豐須設立其自有零售門店,而亨得利負責該門店之管理。亨得利還應負責選址、租用門店、獲得相關政府批準、聘請及培訓員工及其他日常運營及管理事項。明豐須負責租金開支、員工薪金及工資及其他運營成本。
銷售收益將按每月結算。根據上述兩項合作安排,將以預先決定之不同傭金率(按除稅後銷售收益數字來計算)來支付亨得利。
釋義
「合作協議」指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合作協議,據此,明豐及亨得利同意於大中華地區共同合作發展奢侈珠寶零售業務
「大中華地區」指包括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亨得利」指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亨得利董事會」指亨得利之董事會
「明豐」指明豐珠寶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明豐董事會」指明豐之董事會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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