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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佳必琪:本公司以現金收購明昫企業(股)公司100%股權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11款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收購

2.事實發生日:99/4/23


3.參與合併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明昫企業(股)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楊明恭、楊李淑蘭、楊禮豪、楊東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不適用

7.併購目的:

為強化公司競爭力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增加轉投資收益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預期可增加投資收益, 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影響

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1.預定完成日程:

預計收購基準日為99年7月1日

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

不適用

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

不適用

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16.其他重要約定事:

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

   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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