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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本公司;
被告人-漢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視通公司)
(以下簡稱漢達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 99年度重上字第319號(尚未收到判決書)
2.事實發生日:99/10/2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名威電腦股份有
限公司財產及對第三人漢達公司之債權,惟漢達公司否認債權存在,
本公司對漢達公司提起確認債權存在之訴。
4.處理過程: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對於名威電腦股份有限
公司尚未收回之款項1350 萬,業已全額提列備抵呆帳,故本案對
公司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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