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

保險債券投資回歸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21世紀經濟報道)

監管層正在通過政策調整引導保險機構更多關注債券市場。

手握長期資金,並且需要到期償還負債的保險公司來說,長期債權投資無疑是其確保長期穩定回報的重要投資渠道。

一長期從事保險資金運用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人士稱,「無論何種經濟環境,債券投資都是保險資金的主戰場,固定收益都應是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的主要來源,把注意力太多放在高風險的股市,絕對不符合保險資金的投資原則。」

日前,保監會發佈《關於債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債券通知》)和《關於加強保險機構債券回購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回購通知》),放寬了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例,並首次對債券回購交易專門做出了規定。


企業債比例調高10%

《債券通知》大幅調高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的比例,規定「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比例,由不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30%,調整為不超過該保險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40%」。

在調高投資比例的同時,保監會還放寬了對企業債發行人的盈利要求,將保險機構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發行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的要求,調整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淨利潤)不少於所有債券一年的利息。

10%比例的增加,對應的是超過3千億的資金額度。而對盈利要求的放寬,將使更多的企業債進入保險公司可考慮的範疇。

一保險公司投資部負責人表示,由於存在經濟週期,經濟環境變化,企業很可能出現虧損,三年盈利要求其實很嚴。

此外,《通知》還將投資大型國有企業、香港聯交所公告的H股和紅籌股公司在香港市場發行的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評級,由原來的A級下調為BBB級。

監管部門這樣放寬條件,被業界解讀為兩個方面,一是提高保險機構對債券市場的關注,更多投資於債市;二是在加強保險公司資產管理能力建設的情況下,給與適當的政策上的寬鬆。

「雖然放寬了一些條件,但按照原來規定仍然有很多企業發行的債券無法進入保險資金考慮的範疇,因此短期內難以出現大比例的增加。」上述人士稱。

今年3月,保監會曾發佈《關於增加保險機構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增加了地方政府債、中期票據、大型國有企業在香港市場發行的債券、可轉換債券等無擔保債等債券投資品種。

嚴防債券回購風險

《回購通知》首次對債券回購環節的管理制度、報告制度及資金管理進行了規定。

「在債券市場中,債券回購和逆回購很多,風險很大,也出現過問題,甚至可能危害到公司的經營,嚴格這方面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一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負責人表示。

債券回購,指債券買賣雙方在成交同時,約定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反向交易的行為。

《通知》對債券回購融資規模進行了限制,要求「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達到監管規定的,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20%,償付能力未達到監管標準的,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該機構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另外,還要求「具體用途根據各類債券的公允價值、價格波動性、市場流動性以及信用等級,確定關鍵期限質押債券的最高折算比例。質押債券應當滿足中國保監會有關債券品種與持倉比例的規定。」

一保險公司投資部負責人表示,「保險機構進行債券回購交易,如果融得資金在進行短期投資後沒有達到預期收益,或者約定期間內的保費收入沒有達到預期水平,就可能導致在以約定價格回購時面臨現金流的壓力,還可能需要採取其他融資方式獲得資金進行債券的回購。」

「如果這個期間突然發生大額賠付,公司面臨的資金壓力就更大。」該人士稱。

按照《通知》要求,保險機構需按季開展債券回購壓力測試,及時評估市場變化產生的融資缺口,以及變現資產或提高融資成本形成的損失,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另外,《通知》還規定保險公司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投資。

債券回購交易經常成為機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途徑。一保險公司投資部負責人表示, 「以遠高於市場利率的利率進行債券回購,就可以順理成章的將資金轉移到對方的帳戶。」

保監會對債券回購交易規定了一系列報告制度,包括在托管銀行指定或開立債券回購資金賬戶,向保監會報送賬戶名稱、類型、用途、債券回購利率水平、債券回購利率與市場利率的偏離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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