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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麗企業:本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時所出具承諾事項暨後續執行情形

鉅亨網編輯中心.台北.8月14日 2009-08-14 21:07


符合條款: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98/08/142.公司名稱: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台證(九一)上字第一0二二三六號函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本公司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所出具承諾事項:本公司非經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處分對台灣吳羽股份有限公司、SHINIH HOLDING COMPANY LTD.、SUNBURST INTERNATIONAL LTD.、V.F.T INC.、KUREHA(THAILAND) CO.,LTD.、SHINIH VIETNAM CO., LTD.、新麗纖維製品(蘇州)有限公司、東莞新麗纖維製品有限公司、杭州新麗纖維製品有限公司、新麗纖維製品(唐山)有限公司、台新纖維製品(蘇州)有限公司之投資。執行情形:截至目前無處分情事。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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