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何豐達、劉南岩、何豐文、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60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因何豐達違反公司內部規範,致本公司遭微星公司訴請支付貨款美金壹拾玖萬陸仟捌佰柒拾伍元整4.處理過程:本案經上訴駁回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相關呆帳已於103年度提列完畢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