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規范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管
鉅亨網新聞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對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給予明確。通知規定,實行總、分機構體制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應嚴格執行相關文件規定,按照“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通知,建筑企業跨地區設立的不符合二級分支機構條件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經理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匯總到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統一計算,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規定,各地稅務機關自行制定的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執行并予以糾正;對按照規定不應就地預繳而征收了企業所得稅的,要及時將稅款返還給企業。未按本通知要求進行糾正的,稅務總局將按照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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