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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裝載場所不得為車輛超標裝貨

鉅亨網新聞中心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屆時,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最高罰款3萬元。

據中國交通報3月2日報道,山東省政府出臺《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簡稱《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屆時,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最高罰款3萬元;旅客運輸車輛超員100%以上的,停止營運一年。


《辦法》要求,車站、港口碼頭、煤礦、砂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不得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為車輛超標準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每輛次處以1,000元罰款,但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非法設立配載點及經營場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客運站(點)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額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還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超過額定乘員20%至50%的,停止營運3個月;超過額定乘員50%至80%的,停止營運6個月;超過額定乘員80%至100%的,停止營運9個月;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停止營運1年。

(王敏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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