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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中國商務部裁定對日韓美台進口苯酚續施反傾銷 期限5年

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中國商務部裁定自 1 月 31 日起,繼續對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 5 年。

香港大公網訊指出,中國商務部 1 月 30 日發佈的 2010 年第 2 號公告指出, 2009 年 1 月 31 日商務部應中國大陸苯酚產業申請,決定對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相同,即苯酚,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 29071110 。

商務部裁定,經調查,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對中國大陸的傾銷可能繼續;原產於日本、韓國、美國和台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對中國大陸苯酚產業造成的損害有可能再度發生,決定繼續對原產於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為期 5 年的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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