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世界: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股東常會受理股東提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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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99/03/30
2.公司名稱: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股東常會開會時間:99年6月29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整。
(2)股東常會開會地點:本公司北設工一樓(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22號北設工一樓)
(3)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
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提案限一項並以300字為限,
提案超過一項或300字者,均不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
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4)股東如欲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者,本公司於99年04月26日
至99年05月06日止受理股東提案申請。請股東於上述期間依公司法
第172條之1規定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以06日(含)前寄出郵戳日期為憑。
受理提案地點: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22號)
連絡電話:02-25915266
(6)本公司將於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
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
(7)特此公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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