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基集團意向書有關收購吉林省大泉源酒業有限公司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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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1)條而作出。
有關收購吉林省大泉源酒業有限公司股權的意向書
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與吉林大泉源訂立意向書,內容有關本公司擬收購吉林大泉源的35%股權(「建議收購事項」)。根據上市規則,倘實行建議收購事項,其可能構成本公司須予公布交易。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就建議收購事項另行刊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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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1)條而作出。
有關收購吉林省大泉源酒業有限公司股權的意向書
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與吉林大泉源訂立意向書,內容有關本公司擬收購吉林大泉源的35%股權(「建議收購事項」)。據董事經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吉林大泉源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乃獨立第三方。
根據意向書,本公司及吉林大泉源表示,本公司有意以吉林大泉源的凈資產價值另加20%為作價,以用作收購吉林大泉源的35%股權。本集團將於完成建議收購事項時獲授本集團及吉林大泉源共同開發的中檔及高檔白酒於海外及中國市場的獨家分銷權。本公司將擁有酌情權選擇吉林大泉源所生產中檔及高檔白酒的銷售。
吉林大泉源資料
吉林大泉源之主要業務為生產其自家品牌的中檔及高檔白酒。
其他
董事會謹此強調,意向書并無法律約束力,而建議收購事項須待(其中包括)簽訂正式文件及達成訂約雙方尚未協定的條款及條件後才能作實。
根據上市規則,倘實行建議收購事項,其可能構成本公司須予公布交易。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就建議收購事項另行刊發公告。潛在投資者及股東在買賣股份時務請格外謹慎行事。
釋義
於本公告,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匯具有下列涵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銀基集團控股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 指 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三方及彼等的最終實益擁有人
「吉林大泉源」 指 吉林省大泉源酒業有限公司,一間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意向書」 指 本公司與吉林大泉源訂立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意向書,內容有關擬收購吉林大泉源的35%股權「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普通股
「股東」 指 已發行股份的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現時的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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