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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集團民間借貸案曝出要求國家賠償的插曲,而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最根本原因,到底是官員的貪腐還是個人的貪念?為何沒人去追究債權人的無視國法?在打擊非法集資的同時,在嚴懲官員貪腐的同時,也要讓盲目逐利者承擔膽大妄為的代價,自作孽者不值得同情。此時要求國家賠償來買單,純屬自說自話,無異于癡人說夢。
立人集團借貸案又有新進展,2月27日,立人集團案件的147位債權人,聯名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狀告政府不作為及故意掩蓋事實造成債權人損失,申請判令國家賠償6864萬余元,被告是溫州市泰順縣政府和公安局。
據悉,目前溫州中院立案庭已接下這份訴狀,按法律規定,法院應在一周內向原告作出立案或不予受理的答復。
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突然演出一幕民告官的插曲,的確出人意料,也確是給了諸多關注此案的各界人士一個嶄新的視角。尤其是在民眾與政府的關系日益走向對立化的當今中國社會,目前的局面很容易令人浮想聯翩。但除了獵奇之外,尚需先冷靜地抽絲剝繭一番。
根據媒體爆料,在訴狀中147位債權人一共列舉了三個階段政府不作為和行政行為違法的理由。其一,對于立人集團固定地點的集資行為,泰順縣政府及公安局不但沒有制止,一些領導干部也參與集資,同時宣傳發動各級單位給立人集團的育才學校放款;其二,立人集團崩盤前三四個月,默許立人集團高息“釣魚式”集資,并用于支付給領導干部的本金及高息;其三,立人集團宣傳無法清償債務之后,泰順縣政府對立人事件處置不力。
不可否認,在中國眾多民間借貸的糾紛中,政府官員和各種利益團體的身影時時閃現確是事實,普通的老百姓在面對官員甚至是政府部門的群體性瀆職貪腐時,那種近乎脆弱的無力感值得同情。對于政府和官員的瀆職和貪腐,必然也必須去追究處置。但是,那是另一個層面的追究。反觀立人集團案,造成目前債權人損失的最根本原因,到底是官員的貪腐還是個人的貪念?拋開這個最初和最根本的源頭而去追究,未免本末倒置了。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而對于立人集團借貸糾紛中的債權人來說,究其根本,與其說是官員的貪腐和政府的不作為造就了其損失,還不如說是自己的貪欲釀成今日苦酒。
國家對民間借貸是有紅線的,4倍銀行利率。而在立人集團的案例中,不乏月息5分6分的高息。哪個參與民間借貸的敢說,自己不是沖著高額利息去的?明知違法而故犯,無非利字作祟,完全在貪欲的驅使下忘記了評估風險。在獲利的時候,生怕被國家看到,為著自己的小賺而偷樂;當風險出現的時候,跳出來哭爹喊娘,還能“創新”地要求國家賠償。既然面對高息,您要享受超出法律保護的“福利”,那就該承擔“出軌”的風險。既要享受高利息的利益,又不愿承擔高利息的風險,天下哪有這樣的好事兒?須知國家不是你爹你媽,護你管你還要供你啃老。
再者,通過國家賠償來“畸形”處理民間借貸糾紛,這個口子不可能開也必須不能開,也確實開不起,哪怕是中間夾雜著政府官員的問題。須知真理多踏出一步便可能成為謬誤。這道口子一開,各種民間非法集資便有了買單人,非法集資者便有了國家靠山,“我賠不起了國家會賠給你,放心大膽借給我吧”,無異于變相鼓勵了非法集資。
不貪小利,不為所驅。我們在打擊非法集資的同時,在嚴懲官員貪腐的同時,也要讓盲目逐利者承擔膽大妄為的代價。面對遭受損失的債權人,人們往往更關注政府官員的公權濫用,更關注集資人的貪婪揮霍,獨獨沒人去追究債權人的無視國法。民眾泛濫的同情心,讓貪于攫取的放債人成了漏網之魚。其實,并非受害者就能無理由獲得幫扶,自作孽者更不值得同情。此時要求國家賠償來買單,純屬自說自話,無異于癡人說夢。
(李艷 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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